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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全市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组织实施C类外国人来景工作许可。(四)负责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相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养老、失业、工伤及其补充保险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六)负责全市表彰奖励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参与市级劳动模范评定工作。(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非公有企业人才、农村乡土人才选拔认定和培养工作。(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及其以下人员和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政审工作。(十一)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十二)拟订绩效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开展绩效管理业务培训,指导各县(市、区)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十三)制定全市人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制度办法,开展全市人社公共服务业务培训,指导各县(市、区)抓好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对全市各级人社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考核评价。(十四)负责全市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十五)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工作。(十六)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职能。(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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