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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生态环境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全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落实国家、省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四)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五)负责全市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六)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协调处理市际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市内跨行政区域的污染纠纷。组织开展全市环境执法检查活动。(七)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和区域环境质量评价。(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工作,建立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级环境监测网,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编报九江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九)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十)组织环境科学研究,管理环境科技成果,跟踪国内外最新环境保护科技动态,吸收、消化实用科技成果,推动环境科学技术进步,负责环保产品认证的管理工作。(十一)指导全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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