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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状况。(二)负责监测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研究全市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四)承担规划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有关工作,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省、市级财政性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按管理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核定工程概算,控制投资规模。按管理权限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五)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专项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六)组织拟订全市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安排以工代赈资金,组织实施以工代赈项目,负责全市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七)承担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外贸进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全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八)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九)推进全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研究提出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制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节能环保产业有关工作。承担能效标识管理职能。(十)起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十一)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研究拟订推进全市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十二)研究全市交通运输发展状况,统筹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安排交通建设年度计划和重大交通投资项目,参与交通运输综合协调工作。统筹协调全市铁路建设发展,组织研究全市铁路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口衔接省有关厅局、省铁路投资集团、南昌铁路局等,协调推进铁路建设项目的规划研究、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负责铁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等方面的协调、联络和服务工作。(十三)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能源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国家、省关于能源方面的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煤炭、成品油(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不含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有关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负责电力运行行政管理工作,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负责能源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督促煤炭、电力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主管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的停供电措施,协调供电企业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政策、规定。负责国家、省下达的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按照商品和服务的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拟定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指导、监督市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工作。开展全市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分析、预警,发布价格变化动态。开展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和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工作。开展全市涉案(刑事)、涉纪、涉税财物的价格认定、复核工作,协调处理价格纠纷。对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调整组织价格听证。组织实施或停止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并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提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建议,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五)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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