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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等各项职权。市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办公室、研究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处理具体工作。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发展的产物。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设立专门委员会,地方人大也陆续仿照全国人大的作法开始设立专门委员会,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正式明确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扬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扬州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扬州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扬州市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扬州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扬州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台外工作委员会,扬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扬州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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