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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港口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机构。(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港口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二)按照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港口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和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市港口岸线、陆域、水域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四)负责组织全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五)负责全市港口经营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港口规费的征收和代征。(六)负责协调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等国家重点物资港口作业管理。负责沿海港区引航行政管理工作。(七)负责全市港口安全生产、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监督管理和港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建立港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八)指导协调全市港口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港口统计和经济信息发布。组织开展港口技术标准和重大科技项目的开发和运用。(九)负责港际间的交流和重大涉外活动。(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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