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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司的主要职责是:(一)综合提出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全国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衔接平衡社会发展计划指标,监督评估计划实施情况。(二)分析全国及各地区社会发展形势,研究提出促进城乡、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以及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宏观政策;开展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和社会发展预测预警。(三)协调社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重大社会政策,研究提出加快社会事业、产业发展和改革以及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建议;参与相关法规的制定。(四)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国家标准,研究提出建设覆盖城乡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投融资政策和规模;编制社会事业专项建设规划;审核、提出社会发展领域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及部门和地方年度投资计划意见。(五)审核社会发展领域重大项目和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协调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和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工作,促进基层公共服务资源共建共享;评估项目建设效益。(六)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提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以及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跟踪人口发展动态,做好人口发展预测预警。(七)协调教育、民族、公安、民政、司法、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食品药品、旅游、宗教、社科、文物、中医药、档案、妇女儿童、残疾人、老龄等发展政策,负责联系有关国务院部门、机构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工作。(八)组织社会发展领域重大问题研究,开展社会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九)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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