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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江西设立分支机构,成立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系接管当时国民党政府“四行二局一库” (即原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合作金库)江西省内分支机构,以及原江西省银行等11个金融机构 468人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新进人员组建的我省第一家社会主义国家银行。1998年12月16日,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在原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和南昌市分行的基础上组建成立,隶属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2003年起,随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职能的划出和新修正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的主要职能转变为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三个方面,具体职能包括: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总行的有关政策规定; 负责江西省贯彻执行中央银行资金、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等有关货币信贷政策,监督管理金融市场;防范化解江西省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地区金融稳定;分析、研究江西省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为总行的货币政策决策提供政策建议和依据;负责管理江西省金融统计工作及信贷征信业务,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管理江西省货币发行、现金管理和反假人民币业务;管理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的会计财务、支付结算业务,负责对大额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管理江西省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业务;管理江西省国库业务、科技和安全保卫工作;依管理权限负责辖区人事、内审、党群等工作;承办总(分)行交办的其他事项。截至2017年12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内设29个职能处室,下辖5个县支行,共有干部职工609人,其中机关473人,县支行136人;负责管理江西省内10个地市的中央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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