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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改名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通知》。通知说,为了加强新时期的语言文字工作,国务院决定将原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改名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仍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继续推动文字改革工作,并做好有关的社会服务工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仍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管理。1988年12月10日,李鹏总理主持召开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三定”方案》,明确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其主要职能是:拟定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语言文字标准,发布语言文字管理办法,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1994年2月14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三定”方案规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为国家教育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1998年机构改革,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并入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牌子。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职责: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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