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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资委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和省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省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为: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江西省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省民爆投资有限公司。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拟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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