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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编委办公室在地委、行署和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二)拟订地直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上报县、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全区各级机关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总额分配及调整建议。(三)协调地直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与调整,协调地直机关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县、区之间的职责分工;研究提出地直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认定意见。(四)审核地直机关各部门机构设置、调整及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审核县、区科级机构的设置与调整;负责全区设立副处级以上机构的审核、报批工作。(五)牵头负责全区事业单位改革;拟订全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全区各级事业编制总量控制建议,监督实施全区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标准;审核地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地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核县区科级涉及财政拨款和补助的事业单位的设立;负责全区设立副处级以上涉及财政拨款和补助的事业单位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协调县、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指导全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地直事业单位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六)审核地直单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审批地直单位科级领导职数;审批县、区科级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七)监督检查全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地直各单位参加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编制审核工作。(八)研究提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机构编制网络管理的建议;负责县、区机构编制审批文件的备案工作;负责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利性单位网上名称工作;负责全区机构编制统计和机构编制数据库的管理工作。(九)承办地委、行署和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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