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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民政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全市性社团和跨县(市)区社团的登记和监督管理;负责市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承担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责任;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社会组织登记、年检工作。(三)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简称“双拥”)工作;拟订双拥工作政策措施,提出落实建议;承担沟通协调和双拥工作的督办落实;承担全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双拥办”)的日常工作。(四)负责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革命烈士审核、报批、褒扬工作;负责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残疾等级审核、呈报并承担残疾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纪念物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五)拟订市本级和指导各县(市)区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本级和指导各县(市)区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就业咨询中介工作;指导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军供工作。(六)拟订全市救灾减灾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组织灾情核查、会商、统一发布;负责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承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责任;承担市减灾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指导支援革命老区建设工作。(七)牵头拟订社会综合救助规划、政策措施和标准,健全城乡综合社会救助体系;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五保供养、敬老院建设与管理、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责任;提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社会救助资金安排的意见;参与拟订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政策措施;承担社会救助信息发布和管理责任。(八)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牵头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和建设工作;牵头指导、组织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乡镇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表彰工作。(九)提出行政区域规划管理建议;负责县(市)区及乡镇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组织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承担全市地名管理责任;指导全市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勘察考证、编辑出版有关地名书刊和行政区划图。(十)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市各类福利设施建设和福利事业单位及农村敬老院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和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优惠政策措施;负责市本级(含爱辉区、五大连池风景区管委会)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并监督管理使用;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十一)负责推进婚丧习俗改革;指导全市殡葬管理、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殡葬、儿童收养、婚姻登记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经营性、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职业规范,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三)负责民政对象信访接待、处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民政信访工作和信访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十四)代管黑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黑河市老区建设促进会办公室。(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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