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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和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协调有关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管理执行情况;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的依法行政、普法开展情况;依照规定负责行政复议。(二)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察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承担全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参与上报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各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调查评价。(三)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源等权属纠纷,查处各类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四)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负责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五)统一管理全市土地和城乡地政、地籍工作;组织土地划界、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六)主管全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土地占用工作,承担上报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查和报批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用地初步设计审查。(七)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易、收购、储备和授权经营等工作;定期更新和公布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八)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的管理,依法合理配置矿产资源,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使用。(九)负责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依法对全市的矿业权进行管理。(十)依法保护地质环境及其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依法对保障河道内沙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法对全市矿泉水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统一管理。(十一)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全市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十二)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十三)负责土地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四)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十五)负责归口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十六)完成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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