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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民政局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拟订民政工作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承担依法对市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承担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责任;承担对非法民间组织的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县(区)民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年检和执法监察工作。(三)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补助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申报和褒扬工作;负责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残疾等级报批并承担伤亡抚恤工作;承担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及管理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四)承担退役士兵、转业士官、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责任;拟订退役士兵、转业士官、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中介工作;指导军供工作。(五)拟订全市救灾减灾政策、规划并协调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负责核查、统计、上报自然灾害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六)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五保供养、敬老院建设管理、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社会救助资金安排建议;参与拟订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政策;承担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七)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牵头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工作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负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指导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指导村民和居民自治活动,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牵头组织指导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乡镇政务公开工作。(八)承担推进婚姻和殡葬习俗改革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婚姻、殡葬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九)规范和指导县(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负责县(区)、乡(镇)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和申报;承担指导县(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界工作,调处行政界线争议。(十)承担地名管理工作责任;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地名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推行地名标准化管理。(十一)拟订社会福利事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企业审批和管理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建设和福利事业单位及农村敬老院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和落实老年服务工作;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体系的建立与发展;负责社会福利资金的募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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