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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对外保留市文物局牌子。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订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事业、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三)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四)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广电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五)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进智慧旅游发展。(六)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广电和旅游产业发展。(七)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市级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和品牌建设,促进文化广电和旅游产业市场推广、对外合作,制定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八)指导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负责文化广电和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九)统一行使全市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行政执法职责,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十)综合管理全市广播电视事业。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加强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管理等。(十一)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十二)指导、推进全市文物事业发展,组织文物资源调查,指导、协调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组织、指导文物考古工作,负责全市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十三)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广电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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