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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民政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领导本单位、本系统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加强党的基层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二)贯彻实施国家、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拟订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相关政策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拟订全市社会组织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对权限内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审批管理和执法监督,承担市社会组织党工委日常工作。(四)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五)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六)负责乡(镇)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和报批工作。组织指导乡(镇)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跨县(市)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七)负责推进婚俗改革。负责涉外、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华侨和涉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指导和监督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八)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十)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十一)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十二)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十三)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十四)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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