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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拟订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的政策法规及规定。(二)负责编制市区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保护规划;组织、制定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会同文物管理部门进行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历史街区、保护地段等)保护规划的申报、审核工作。(三)负责核发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三证”)工作;负责建筑工程、市政道路与工程管线等项目的规划验线和规划竣工验收;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涉外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设计的安全审查和“一书三证”的核发;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雕塑、绿化小品的规划管理;负责市区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制定有关户外广告总体规划、设置技术规定等;核发“一书三证”;负责城市规划建设中各类费用的代收、代缴工作;审核市域范围内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建设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的选址定点,参与其可行性研究并按管理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四)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组织检查城乡规划、村镇规划的实施情况,依法查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负责全市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规划执法监督和法制宣传教育。(五)负责市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招标、拍卖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提出;协助年度供地计划的制订。(六)负责对城乡规划设计组织管理和城乡规划测绘实施工作;组织开展规划设计方案的竞选工作;组织实施地下管线的普查;组织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七)负责全市城乡规划业务的发展、科技进步、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等工作。(八)指导所属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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