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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是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牡丹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0年11月召开,选举产生了第八届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至此,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了常设机构。1983年4月,召开牡丹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此后,1987年12月、1992年12月、1997年11月、2002年11月、2007年1月、2012年1月和2017年1月七次换届,现在是第十六届。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市长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十)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中级人民法院正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十五)承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其它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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