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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财政发展规划、财政改革方案及其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牵头组织实施全市财源建设工作。(二)起草财政、税收、财务、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三)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决算草案;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四)负责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负责市级契税的征收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五)组织制定地方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库管理工作,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六)拟订有关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实施细则和调整方案;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提出全市税收收入计划。(七)负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配置标准和有关政策。(八)贯彻实施国家、省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全市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监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作;承担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绩效考核和年薪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组织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推动或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重组;承担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管理和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市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开发管理工作。(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十一)依法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统一管理政府的内外债务。(十二)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财政收支绩效评价,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十四)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和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产监管。(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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