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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的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订全省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或协助处理本地区的重大涉外事务,归口管理侨务和港澳事务工作。(二)组织接待来访的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审核有关单位报请省委、省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承办省级领导出访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访的报批事宜;在中央授权范围内,审批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负责正、副厅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审核和报批;为上述出国人员办理因公出国护照、签证和应邀来访外国人士的签证通知函电以及其他领事业务。(三)负责外国驻我省领事机构的管理和交涉事宜。按有关规定,管理外国驻我省的新闻机构和常驻记者以及临时来访的外国记者;指导我省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外国记者采访活动的安排。指导和监督省直各部门和各级外事机构的外事业务。(四)管理与外国友好城市、友好省州(县)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办理对外结好的报批手续。指导我省民间团体对外交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属的边界事务,处理边境地区和口岸的涉外事宜;指导或参与边境会谈、会晤工作。(五)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处理涉及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对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进行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的教育。(六)开展涉侨宣传、文化交流、经济、科技合作和华文教育工作,协调涉侨经济投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做好其代表人物的人事安排工作。(七)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华侨回国安置和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的相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的社会救济和扶贫工作。做好引进华侨华人资金、技术、人才工作。(八)负责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联络、邀请和接待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事宜的审核、审批和对受捐款物使用的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的侨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侨务对台工作。(九)承办全省因公赴港澳团组和人员的审批、发证和签注工作;负责港澳记者来我省采访的申请和管理。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联系,促进我省与港澳之间在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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