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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建立健全省级相关环境保护制度。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参与拟订全省主体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三)承担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指标,负责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污总量核定;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对省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省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向省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八)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源安全、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污染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协助环境保护部对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与实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全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承办中俄环境保护分委会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中俄地方环境保护交流、跨界水体联合监测、跨界自然生态保护和跨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全民环境教育计划的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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