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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厅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订省内有关公安工作的法规草案。负责全省公安工作,是全省公安工作的领导和指挥机关。(二)制定全省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公安教育训练和宣传的方针、计划;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制度。(三)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查工作,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四)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科学技术工作和侦查工作;规划和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刑事技术等建设工作。(五)负责全省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协调处置重大案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治安事故和骚乱;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掌握、分析、研究全省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状况,制定相应对策。(六)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以及对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卫工作。(七)开展同周边国家警方的交往与业务合作,依法履行相关国际条约和合作协议。依法管理国籍,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履行的有关管理工作。(八)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以及全省公安机关所属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等管理建设工作。(九)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十)负责全省消防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指导边防治安管理及口岸边防检查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按管理权限,统一管理全省公安现役部队建设工作。(十一)指导、协调在我省范围内的行业、系统公安机构的工作。(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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