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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23号),设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司法局(简称州司法局),为州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和州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州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全州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州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三)拟订全州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四)负责监督指导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五)监督指导全州法律援助工作。(六)监督指导全州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七)管理指导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司法鉴定人协会工作。(八)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九)负责全州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十)负责全州司法行政系统警务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州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十一)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负责全州司法行政系统的警衔评授申报工作。(十二)指导和监督全州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全州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县)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十三)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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