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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的规范性文件。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三)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服务网络;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拟订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五)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执行国家、省有关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依法管理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无偿献血。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市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市内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八)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负责推动市、县、乡三级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十)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全市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促进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组织开展全市卫生和中医药相关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十一)负责本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负责本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十二)指导规范卫生、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按职责分工负责卫生、计划生育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医疗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拟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建立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的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监督实施卫生和计生服务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负责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技术质量控制与管理;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组织实施医疗技术风险防范,指导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承担全市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并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十三)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继续医学教育,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十四)组织编报市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的实施。(十五)负责中医药管理,制定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十六)承担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负责保健对象重要医疗保健任务的协调和指导。(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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