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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松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22号),设立松原市公安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分析、研究本市社会治安情况,部署、检查和指导全市公安工作。(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重要信息,并研究提出对策,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三)组织指导全市公安侦查工作,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犯罪、刑事犯罪情况,并提出对策;侦查、协调处置经济犯罪案件和各种刑事犯罪案件。(四)分析研究全市有组织犯罪活动情况,并提出对策;侦查并严厉打击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五)指导检查全市打击涉油违法犯罪工作,侦办涉油违法犯罪案件。(六)指导、监督、查处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职能秩序行为,依法管理人口、居民身份证、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处置治安灾害事故和群体性治安案件。(七)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八)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对机动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管理。(九)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侦察各种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的刑事犯罪案件。(十)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负责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等管理建设工作。(十一)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法制工作、教养审批工作及承办治安、教养案件的复议工作。(十二)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工作。(十三)组织、实施消防工作,依法实行消防监督。(十四)组织、实施对来我市视察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来访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十五)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工作。(十六)规划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并提供服务,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后勤保障和装备建设。(十七)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政治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民警教育培训、奖励抚恤及公安宣传工作。(十八)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纪律检查、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督办全市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十九)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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