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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民政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民政工作的规定和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推进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二)负责全市性社团和市内跨县(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监督社会团体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三)负责市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四)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负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审核、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负责市本级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站建设与管理工作。(五)拟订全市救灾减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款;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六)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七)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及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制定行政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限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八)负责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拟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九)贯彻执行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拟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十)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定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二)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监督;负责民政统计工作。(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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