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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白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21号),设立市教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监督执行。(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执行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的实施办法,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和发布。(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地方补充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四)指导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订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指导市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统筹指导各类继续教育。(六)统筹和指导全市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七)统筹管理本级教育经费,监测各县(市、区)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考核基建投资的办法和原则。按规定管理国内、外对全市的各项教育援助和教育投入。(八)指导全市学校党建、纪检、统战、群团工作,负责市属学校和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和党务工作。(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协调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文明校园建设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稳定工作。(十)主管全市的教师工作,负责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颁布的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编制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十一)统筹管理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和学籍管理工作。制定中小学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十二)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十三)指导有关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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