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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著作权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和产业发展;指导和推进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三)负责监管全市文化艺术经营活动和广播影视节目生产、传输、监测工作;负责全市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音像制品的放映及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四)负责全市广播影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监督管理,审查其内容和质量。(五)负责全市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广播影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以及新闻出版单位的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工作。(六)指导、扶助所辖地区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和指导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七)负责著作权法律法规及著作权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负责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非法出版活动;负责全市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八)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宣传等工作;负责管理文物市场和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九)统筹规划全市群众体育、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研究和平衡体育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十)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指导体育彩票发行管理;研究拟订全市体育教育规定,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十一)协助省体育局承办在我市举办的全省性体育竞赛,组织全市综合性体育竞赛;组织和筹备并配合有关方面组织参加省级以上体育竞赛。(十二)审批国家二、三级运动员、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裁判员以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指导、协调、监督全市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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