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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由市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四)承担由市管理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含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六)贯彻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七)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协助国家、省调查处理重特大事故。(八)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九)负责全市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全市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和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并组织复查;承担小煤矿整顿关闭职责;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检查。(十)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组织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十一)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十二)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和安全评价工作,配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和管理工作。(十三)组织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推广工作。(十四)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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