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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8号)精神,设置四平市审计局,四平市审计局是主管全市审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地方性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三)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2.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3.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5.市政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五)按规定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九)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全市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全市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十)组织审计市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十一)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市审计信息系统。(十二)承办市政府和省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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