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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和民政工作。(二)负责市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评估和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社会组织活动;指导全市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三)负责全市军人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审核伤残等级,承办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四)负责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士官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军供管理和保障工作,指导军用饮食供应站、光荣院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市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五)组织、指导全市救灾减灾工作;核查上报灾情,接收、管理、分配、监督救灾物款;组织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灾区进行灾民生活救济和开展生产自救;组织、指导社会救灾捐赠工作。(六)组织、指导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全市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七)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建设、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养老机构的行业管理和社会化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负责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有关的对口支援和结对帮扶工作。(八)指导城乡社区建设、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九)承办行政区划有关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查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十)负责殡葬管理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儿童收养登记工作。(十一)负责全市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工作。(十二)负责福利资金的使用管理。(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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