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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民政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四)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治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五)负责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命名和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审核相关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划调整、区域界线的管理和勘定;负责全市及市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行政区划发展研究;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六)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管理政策,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七)贯彻执行国家殡葬管理政策和服务规范,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九)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十二)组织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三)按照“三个必须”要求,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十五)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十六)有关职责分工。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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