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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畜牧业管理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畜牧、兽医、兽药、草原、饲料行业(以下简称“畜牧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负责畜牧业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和监督;组织起草地方性畜牧业法规和规章草案;编制全市畜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实施畜牧业行业管理。(二)负责全市畜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畜牧业产业化建设以及重大项目的设计、包装、立项和管理,指导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提出畜牧业投资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畜牧业行业基本建设、综合开发和财政资金等方面的项目申报、审查工作。(三)负责组织畜禽品种、畜产品资源、饲料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工作。(四)负责全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政策,制定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研究拟订重大动物疫病扑灭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评估及监督执行;负责动物疫病防治、检疫、监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及兽医医疗器械管理等工作;负责人畜共患病的预防工作,组织实施动物防疫及监督工作,组织扑灭动物疫病工作;负责动物疫情管理工作,组织动物疫情监测、报告、调查、分析、评估工作。(五)承担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组织起草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工作;负责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规划、结构布局和综合协调;指导全市畜牧业饲养、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负责生鲜乳生产、规划、基地建设、收购站的监督管理以及统计等工作。(六)组织拟订地方畜牧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饲料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许可证的申报;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牧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管理;负责草种生产、经营及兽医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兽药、饲料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负责质量监督工作。(七)负责全市草地、草山、草坡的保护、开发和管理工作。(八)负责全市畜牧业三级服务体系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畜牧业经济、技术信息工作;指导、协调畜牧业行业协会和学会工作。(九)对畜牧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进行申报和推广;做好畜牧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及技术培训工作。(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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