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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民政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市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和实施细则及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二)承担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和市内跨县(市)区社会团体、市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三)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四)研究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市军用饮食供应工作及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与管理。(五)拟订全市救灾减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全市性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六)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承担市社会救助体系协调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七)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县际行政区域的勘定和管理;负责乡镇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呈报;承担市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协调工作;编辑出版行政区划图;拟订全市地名管理法规;负责市管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八)起草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组织建设的建议;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九)起草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十)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二)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监督;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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