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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政策和标准;起草全市有关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拟定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方面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2.根据有关规定,承担保障城区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等住房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保障资金安排的组织实施工作;监督管理全市保障性住房工作。承担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全市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3.承担推进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指导城区住房建设,组织实施城区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全市房改资金的归集、统一管理和使用。4.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负责拨用房产的管理。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的统一管理工作。5.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城区房屋拆改结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区危险房屋安全鉴定工作。6.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物业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和房屋维修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参与全市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核报批;负责指导、监督实施物业服务招投标制度;参与新建小区的规划论证及综合验收;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企业等级评定、物业小区达标检查及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7.组织开展对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方面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方面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处理房地产权属等纠纷。8.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有关协会、学会工作。9.负责城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工作。10.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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