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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79号)规定,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税方针、政策;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拟订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其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整、完善市对区财政体制;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二)起草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三)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五)组织拟订地方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六)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提出全市财政税收收入计划;负责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七)负责拟订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订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和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十一)负责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计划及资金的筹集、分配、监督管理;参与城建等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负责全市住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财政财务管理。(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依法拟订市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统一管理政府的内外债务。(十三)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市政府授权向行政事业单位、重点项目单位委派财务总监。(十四)监督检查财政资金的运行及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十五)负责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统一组织和分级实施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建立财政应急保障体系,落实并管理公共安全应急保障资金。(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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