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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全市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三)负责全市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四)拟订全市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五)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市律师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市律师协会工作。(六)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市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市公证员协会工作。(七)指导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和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八)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司法鉴定工作。(九)指导和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十)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市法律服务市场工作。(十一)指导和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十二)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十三)组织实施长春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承担全省集中长春设立考区的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十四)指导和监督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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