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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教育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二)组织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和发布。(三)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幼儿教育、成人教育及社会力量办学等工作;统筹规划、部署、指导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协调指导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四)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制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统筹规划、指导全市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培训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负责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制定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承担职业指导工作。(六)拟订全市教育督导的相关制度和指标体系,指导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组织开展全市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础投资的政策,编制全市教育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负责监管学校收费行为,负责统计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统筹管理各项教育贷款及其他教育援助。(八)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教学工作、体育卫生与美育工作、信息技术、国防教育和社会实践等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协调并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文明校园建设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信访等工作。(九)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学校招生的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归口管理全市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工作;负责自学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十)开展与国内外教育交流工作,组织开展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贯彻实施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十一)负责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制定民办学校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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