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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一)研究分析全省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全省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拟订优化全省金融发展环境、促进全省金融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二)推动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金融环境,吸引聚集金融资源,贯彻落实国家金融发展战略和金融改革创新政策,指导各类金融功能区建设,推进全省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引进,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全省实体经济发展。(三)承担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牵头组织全省地方金融基础数据和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协调优化地方金融营商环境。(四)拟订全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规划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金融创新,协调指导全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及深化改革工作。(五)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拟上市企业的培育、推荐和申报工作,协调企业上市挂牌、债券融资服务及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再融资工作。(六)牵头负责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企业实施监管,加强对中央授权的地方金融行业的监管,强化对全省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严格准入管理,规范经营范围,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七)负责所监管机构的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推动建立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依法依规指导市(州)、县(市、区)政府开展相关金融监管工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监督市(州)、县(市、区)政府金融工作部门相关工作。(八)负责牵头开展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工作。承担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十)职能转变。切实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全面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有力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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