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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制度;研究拟订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划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省直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二)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承担相关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负责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三)负责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工作,拟订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按规定负责非经营性项目建设及项目审核、计划编制、建设监管、机关办公楼修缮;负责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负责省直机关及所属单位用地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干部住宅的集中建设和管理;负责省直机关部分职工周转房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省直机关部分职工住房的物业管理。(四)负责省直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五)负责指导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拟订全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的规划、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机关节约能源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六)指导并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负责组织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人技术等级晋级培训考评工作。(七)协调属地政府加强有关省直机关驻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绿化、爱国卫生、交通安全、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工作。(八)负责指定范围的省直机关办公楼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负责指定范围的省直机关单位的后勤服务单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九)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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