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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48号),设立辽阳市统计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制定全市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统一领导、监督检查全市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和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指导全市统计工作。(二)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及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及各县(市)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行业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五)组织实施、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等专业统计调查及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城乡建设、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和发布制度。(六)组织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七)组织、管理、审批或备案全市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全市部门统计标准;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八)协助地方管理县(市)区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九)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地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十)收集和整理市外统计数据,组织实施与本省及外省市际间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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