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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定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市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指导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定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禁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定相关市级标准,指导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指导开展陆地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定及调整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指导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定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市级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做好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指导林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定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集体林业湿度规模经营。指导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八)拟定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定相关林业产业市级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和生态扶贫相关工作。(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及建立种质资源库,指导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指导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十)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十一)负责落实林业和草原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去,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政府,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专项资金,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投资项目。参与拟定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物,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十五)职能转变。营口市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地、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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