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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1]58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设置营口市公安局,正处级建制。营口市公安局是主管公安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是全市人民警察的领导和指挥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全市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三)指导全市公安侦查工作,指挥、协调或直接处置重大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及涉税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指导处置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治安事故和骚乱。(四)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五)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市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六)指导、监督全市消防工作。(七)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八)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国家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和治安防范工作。(九)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十)负责市本级看守所、拘役所、拘留所的监管工作,指导市(县)、区公安机关的“三所”监管工作;负责禁毒、缉毒工作,打击毒品犯罪;代市政府审批劳动教养。(十一)组织实施对来我市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省级领导和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十二)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技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公安信息技术、刑侦技术建设;制定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计划。(十三)指导全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制定全市公安机关人员培训计划并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协助管理市(县)、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十四)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于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十五)按管理权限,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实施领导和指挥。(十六)指导全市交通和林业部门公安工作。(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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