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简介: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三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农业方面的政策,拟订全市种植业、农业机械化、粮食流通与储备等产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推进农业依法行政。(二)承担完善全市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全市农业开发规划,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三)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四)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健全市农业检验检测体系,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五)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登记及监督管理,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依法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六)管理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七)承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业防灾减灾责任,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市内外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组织种子、化肥等减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八)组织落实农业科研、农技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和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九)指导农用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质量保护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十)拟订全市农业机械发展规划,引导农业机械结构调整,负责农业机械化安全管理工作。(十一)拟订全市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购销储存平衡计划和调控办法并组织实施,保障驻军、国家重点项目等粮油供应。(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畜牧产业、动物卫生、草原生态、饲料兽药、畜禽屠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十三)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推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组织实施全市畜禽遗传资源、草原资源的保护工作,负责全市种畜禽监督管理和繁育体系建设工作,负责草原监督管理,指导草原鼠虫害防治和防火。(十四)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兽药、饲料的质量规范;负责食用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环节和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无公害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十五)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兽药残留监督管理工作。(十六)负责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负责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动物病原微生物和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十七)拟订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指导、检查、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十八)承办农业方面的涉外事务。(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