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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地震局组建于一九七四年九月,现为丹东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局级单位,内设监测预报科、震害防御科(审批办)、法规宣传教育科、办公室,丹东地震台隶属辽宁省地震局和丹东市地震局双重领导,为副县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检查。2.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3.负责对本地区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提出本地区地震趋势分析意见。4.负责管理地震台站及群防点的日常监测工作,制定短期的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5.负责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并对违法为进行行政处罚。6.负责管理本辖区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审批抗震设防要求。7.负责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8.负责对违反有关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9.承担本行政区域的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执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10.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开展震害预测工作。11.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综合防御措施,并组织实施和检查。12.负责对全市有关部门、县(市)区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备案管理。13.承担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的职能;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1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研究与开发工作;积极组建和培训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15.负责辖区人工地震的监测和危害鉴定工作。16.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减灾意识。17.推进地震科技现代化,组织管理地震科技研究与攻关、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防震减灾区域合作与交流;指导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18.指导县(市)防震减灾工作,指导地方企事业单位的地震监测台、站业务工作。19.承担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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