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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18号),设立抚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二、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对县、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三、负责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四、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指导和监督所监管企业资本运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参与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五、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六、按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向市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参与制定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八、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落实情况,完善出资人监督体系,加强监督协同,健全并执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机制。九、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工作。十、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强化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指导企业精神文化建设。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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