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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党组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市政府授权,对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全部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代行管理集体企业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国务院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对所监管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四)负责组织、指导推进全是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加强国有债权的监管和追缴及国有资产流失稽查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五)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实施国有资产经营者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和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参与制定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向有关部门提交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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