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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统计局主要职责:(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制定全市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起草统计方面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领导、监督检查县(市)区、经济园区、各部门统计工作和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指导全市统计工作。(二)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制度,核算全市及各县(市)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三)依法组织和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负责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四)负责管理、审核或备案全市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指导全市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基层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和评估制度;依法监管本辖区内涉外统计调查活动。(五)统一组织全市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行业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月(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的编制。(六)组织实施、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等专业统计调查及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城乡建设、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国家和省统计局、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七)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基本统计资料、统计公报和其他有关统计信息,负责对外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八)负责全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开展统计学术交流。(九)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全市及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十)负责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地方统计法规,对违反统计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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