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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拟订并贯彻实施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补充制定全市土地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等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核。(四)负责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指导全市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指导或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五)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政策;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六)承担全市耕地保护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情况。指导并监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九)依法管理全市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办理其行政许可事项。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全市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采矿权评估管理。负责全市地质调查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十)负责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地质遗迹和古生物化石。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评价工作。(十一)按规定对全市涉及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有关费用进行征收管理。实施并监督管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拨付的各种专项资金。(十二)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科学技术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十三)承办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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