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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安局为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公安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制订全市公安工作的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收集、掌握社会治安的情况信息,及时向省公安厅和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分析、预测社会治安形势,制定对策并监督实施。(三)负责全市公安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侦破工作,组织处置治安事故和突发事件,协调跨区、县(市)各类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四)负责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及违反出入境管理的行为,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娱乐服务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及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等工作。(五)负责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负责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工作;负责侦办、查处各类涉及公安交通管理类的行政、刑事案件等工作。(六)负责监督、管理、指导消防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落实消防法。(七)负责监督、指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八)负责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查处计算机犯罪案件。(九)负责管理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监管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的管理工作;负责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监管医疗工作。(十)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部署,组织实施到地方视察工作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警卫工作。(十一)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实施领导和指挥。(十二)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思想、组织和队伍建设;承担公安系统的纪检、监察、审计和警务督察工作。(十三)完成上级公安机关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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