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简介:
沈阳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三)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宗教界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持民族宗教领域稳定。(四)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组织协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参与协调推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扶贫攻坚、科技发展、科普工作、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工作。(五)参与拟订全市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建立健全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法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六)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指导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全市民族乡(村)经济、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建立健全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科技发展和科普工作;承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发掘整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和地区推进城市民族工作,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七)管理全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编辑出版工作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工作。(八)参与起草拟订全市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睦,提出协调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指导区、县(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十)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广泛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协助宗教团体办理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有关事务。(十一)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和地区,制定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工作预案,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的网络舆情,防范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领域意识形态、应急维稳等工作。(十二)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十三)负责全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十四)承担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十六)职能转变。加强民族宗教领域应急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确保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强化民族宗教领域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加强相关培训工作。加强推动城市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地区扶贫攻坚工作。
|